关系住房、二手车等税费优惠政策发布,释放旅游消费潜力……假期别错过这些民生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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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旅游消费潜力!国办印发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从5个方面提出30条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若干措施》指出,要激发旅游消费需求,改善旅游消费环境,完善消费惠民政策,调整优化景区管理,完善旅游交通服务,有序发展夜间经济,促进区域合作联动。要加强入境旅游工作,实施入境旅游促进计划,优化签证和通关政策,恢复和增加国际航班,完善入境旅游服务,优化离境退税服务,发挥旅游贸易载体作用。
详细阅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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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提出,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详细阅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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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住房、二手车经销等有关!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发布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近日出台、延续了一批税费优惠政策,多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税费政策合集请戳链接→《又省钱了!多项优惠政策延续到2027年》
这些政策或与你有关!一起看——
●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三部门发文明确有关税费政策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本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详细阅读>>三部门发文明确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延续实施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详细阅读>>两部门发文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详细阅读>>两部门发文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延续实施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详细阅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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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创业扬帆计划来了!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通知,部署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创业扬帆计划。《通知》明确七个方面内容:一是鼓励创办创新型中小企业。二是保障企业用工。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用工服务范围,在“10+N”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中设立招聘专区,促进供需匹配。三是保障技术技能人才供给。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分职业、分方向、分等级开展规范化培训。四是支持技术技能人才发展。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健全完善职业标准和评价标准体系。五是支持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六是支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鼓励围绕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开展集体协商。七是打包兑现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大数据应用,开展数据比对,主动向受益对象推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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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署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创业扬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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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销售办法》共6章50条,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区分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规制。一是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信息化系统、条款术语、信息披露、产品分类分级、销售人员分级、销售宣传等进行规制。二是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了解客户并适当销售,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在销售时告知身份、相关事项,提示责任减轻和免除说明等。三是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对保单送达、回访、长期险人员变更通知、人员变更后禁止行为、退保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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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网
编辑:郭妍捷
责编:梁唯雅
审核: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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